齐鲁理工院字〔2015〕80号 1.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的安全、卫生、保密是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各级主管领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教师和学生要十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卫生、保密工作。 2.各级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卫生、保密岗位责任制。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实验室主任均为相应负责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每个实验室房间设一名兼职的安全、卫生、保密责任人,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3.实验室要建立健全有关操作规程,对压力容器、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学生实验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有危险性或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4.各实验室(仓库)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具体安全措施、警示装置等,张挂、放置明显位置;每逢重大节假日要重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5.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设专人、专橱、专库妥善保管,领用时要严格手续,必须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领用,同时要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并作好详细记录。 6.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暴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 7.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用电规定,禁止超负荷用电和违章用电。电气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不准乱接临时线路。有接地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不准在实验室内私用电炉和其它电热器具,起用大耗电量的设备,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8.使用电炉做实验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底垫石棉板,不准随意离开,以防发生火灾。 9.实验动物的购买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有专人负责进行清理、安全处置。 10.定期开展思想教育,增强实验室工作人员、教师和广大学生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保密意识。 11.坚持预防为主,做到四防、四关。即防火、防盗、防水、防爆,离开实验室时关闭水、电、门、窗。 12.消防器材准备齐全,摆放醒目且不准随意移动或损坏,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13.不得明火取暖,严禁抽烟。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后,才能使用,有违反者,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制止。 14.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做好本室的整洁卫生工作。实验台橱应布局合理、摆放齐整,台面清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无灰尘;墙面、地面、门窗等应无积灰、蛛网等。 15.严禁存放与实验室无关的杂物及物品,实验室钥匙要专人管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下班前或实验完毕后要认真打扫实验室卫生,仪器设备等放归原位,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16.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损,以及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及时救助,先人后物,同时保护好现场。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做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17.凡属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使用中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18.实验室承担的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失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办法,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19.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部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0.实验教学中心责任人要定期对实验室卫生、保洁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 21.学校建立专项安全、卫生、保密检查(抽查)、评比、奖惩工作制度。 2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