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理工院字〔2015〕80号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规范我校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1.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2.各院部应组织教师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 3.各院部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教学中心(室)。实验教学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要求达到足学时的实验。 4.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院部的实验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与承担实验任务的院部进行协商安排,并由承担实验任务的院部负责将实验课列入课表。 5.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教学中心(室)提交书面报告,经院部主管院长(主任)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6.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或改编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7.凡校内暂时不能做的教学实验,需要到其它院校或单位进行时,可由相应的院部自行联系,报教务处备案。 8.各院部或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制定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9.各院部和实验教学中心(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室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二、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1.实验教学中心(室)应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按要求开出实验,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2-3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5人,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2.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教案规范详细。做到:明确实验目的,熟悉实验原理、装置、步骤和注意事项,并能及时处理实验仪器设备出现的一般故障。 3.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人员课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实验过程中应与实验指导教师密切合作,确保实验顺利进行。实验结束后应与实验指导教师一起督促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试剂、工具,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等,并做好实验室的卫生清理工作。 4.上课时,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查点学生人数,并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对预习不合格的学生不准许进行实验操作;学生开始操作前,指导教师必须认真简要地向学生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坚守岗位,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地操作,注意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应对其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实验。 5.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应根据情况令其重做实验并重写报告。对实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在下次实验课时讲解清楚。 6.实验教学中心(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要求,做好实验教学中心(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等工作。 7.每轮实验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期末,各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院部,一份报教务处存档。 三、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1.理论课内含实验,考试试题一般应有实验内容,计算最终考试成绩应包含平时实验成绩。 2.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要建立严格考核制度,考核形式原则上要笔试、实践操作考评与平时实验成绩相结合,考核办法与评分标准要明确列入实验教学大纲。 3.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实验缺课达1/4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四、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1.各院部和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建立和完善教学检查、督导机制,特别要加强对实验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工作,院部领导和院部教学督导组,每学期至少应对开出的所有实验课程进行一次检查性听课,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总结。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学校教学督导组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进行检查,并按学校实验教学质量标准进行考评。 3.教务处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