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理工院字〔2015〕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师和学生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院的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并在确保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反映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实验规模与水平。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并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项目,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应注重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实验室应当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训练学生素质,培养良好作风,提高创新、实践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为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保障科研工作开展,逐步实现面向全院学生开放。 第八条 重视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的功能开发,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结合教学、科研任务,开展研究和自制实验设备,充分发挥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开门办学与社会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各类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第三章 体制与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实验室管理体制。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为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各院部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以院部为主体设立各实验教学中心。各实验教学中心具体负责本院部的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的建设与管理,学校设立实验教学建设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学院院长(部主任)、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等组成。研究、咨询、监督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实验室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增设、合并、改组、撤消由学院提出申请,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财力、物力、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等综合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在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前提下,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学校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因素进行科学全面规划。 第十五条 按照实验室建设规划进行实验室的建设。其用房、配套设施及大型设备要纳入学校基建计划;一般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要纳入学校财务经费预算;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与调整纳入学校人事处用人计划。 第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实验教学中心,要积极申请省级或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提高学校办学层次、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坚持执行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政治学习制度、教学研究制度、学术交流制度、坐班考勤制度、卫生扫除制度和实验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等,促使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四章 实验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生活待遇,以及晋职、业务培养等方面应与教师享有同等地位。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当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它包括:以实验教学为主要任务的教师,具有专门实验技能的技术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实验辅助工作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要按需设岗,职责分明,各司其职;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素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配备、编制需求等,按学校人事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度。学院院长(部主任)可以聘任教师到实验室担任实验教学任务。青年教师须到实验室工作一年并要有实验基本技能的考核。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可以计算其工作量,以提高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的技术职务的聘任、晋升、考核、评优、奖惩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构建智能网络化管理信息平台,对实验室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提高实验室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实验室工作规范,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奖惩等。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审核评估,凡审核合格者,可向山东省标准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认真执行对高温、低温、辐射、病毒、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 建立实验室综合效益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效益、特色、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效益评估,以促进实验室管理水平、办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六章 实验教学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课堂理论教学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实验方法的基本训练;巩固和应用理论知识,使之具有独立进行科学实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或基本要求,会同教研室一起确立实验教学项目,编制实验教学计划,并按计划开好实验课。实验教学项目一经确定后,在一段时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改。 第三十三条 所有教学实验都应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比较完整,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内容要随科学技术发展而发展,应主动将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引进实验教学过程。教学文件不齐全的实验,不予批准开课。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避免重复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进而提高实验项目水平。 第三十四条 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备课,每个实验项目都须预做并写好教学日历和教案,做到:明确实验目的,熟悉实验原理、装置、步骤和注意事项,并及时处理实验中易发问题和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课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实验过程中应与实验指导人员密切合作,确保实验顺利进行。实验结束,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和实验指导人员一起督促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试剂、工具、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等,并做好室内卫生清扫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上课时,实验指导人员应认真查点学生人数,并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对预习不合格的学生不准许实验操作;学生开始操作前,指导教师必须认真简要地向学生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人员应坚守岗位,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地操作,注意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应对其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实验。 第三十七条 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应根据情况令其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对学生实验考核,应制定统一的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其标准的制定要根据学生在实验中的表现,实验报告的成绩及实验考试的分数全面考虑,综合平衡。其考核成绩和学分要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经常开展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的教学研究活动,探索实验教学规律,改革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逐步建立适应学生能力培养的实验教学新体系,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实验室开放,促进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四十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为了全面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学院(中心)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按照学院期中教学检查的要求,进行一次期中实验教学运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交到教务处。期末各实验教学中心应总结本学期实验教学情况向所在学院(实验中心)汇报,由各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七章 科学研究
第四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满足科学研究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接纳教师、学生在实验教学中心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是实验室的重要任务之一。实验教学中心要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使科研工作能够顺利地进行。实验教学中心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要积极为全院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人员应积极申报教研和科研项目,主动承担科研任务,以科研促进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学院财产不受损失。实验室内不准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准存放个人物品。 第四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对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危险有毒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对实验教学中心从事高温、有毒、辐射、激光、粉尘等有害工作的人员,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并享受有毒工作保健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四十七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跑水、失火、被盗、污染、人身重大损伤或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时,立即向实验教学中心、学校报告,有关部门要对事故做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