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学校网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目标及规则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在内)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五条 与校园网相连的计算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七条 校园网上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在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八条 校园网主干服务系统发生案件,由网络信息中心向学校保卫处及本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正版的杀毒软件进行检查、杀毒。
第十条 校园网及其子网上应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维护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计算机上录阅传送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转录、传递到校外。
第十三条 校园网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部门(单位)公开的;(4)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会同学校保卫处向学校报告,提请学校乃至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以至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及子网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的管理单位(及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学校校园网系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本管理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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