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3-31 1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全体参与实验室活动的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上级和学校《jxf吉祥网手机在线实验室工作条例》和《jxf吉祥网手机在线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各级各类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各学院(部)的院长(主任)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学院(部)所有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对本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督促进入本实验室工作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应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行为直接负责。
第八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点检、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 实验室在承担本实验室计划内的教学、科研任务外,承担校内(外)计划外教学、科研、竞赛和其他任务时,应明确相关人员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本中心情况制定适用于本中心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规定细则。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及所承担的任务等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并挂于实验室适当、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新购置设备需要经过合格验收后方可进入实验室;由相关负责人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熟悉操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对拟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各类人员应在通过基本安全知识考核、必要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开始进行实验操作。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将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列为实验课程授课开始前的必讲内容。
第十五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应明确本中心实验室的危险源分布,针对重大危险源或实验活动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科学摆放,合理布局,不得存放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严禁将烟火、食品及个人箱包等物品带入实验室。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查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日检、周检、月检制度,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消除;短期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特种设备与危险品管理
第二十条 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易制毒危险品等的采购、入库、管理、使用以及危废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并做好详细记录台账。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做好详细记录台账。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规定向地方主管部门报备审批,向具备正规资质公司进行采购,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二十三条 危险品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领用和归还等均要有详细记录。危废物的处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年检,持证操作。
第五章 安全防范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各自不同的属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要了解各类有关实验室安全知识和消防知识,掌握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实验室内禁止吸烟,严格杜绝火灾隐患。消防器材放置位置应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对废气、废液、废物的处理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违规储存,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新、改、扩建实验室需先报学校实验与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时严格执行安全、环保措施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腐蚀、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应对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点检、维护和保养。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专门维修公司负责。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做好相关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安全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尤其在节假日和晚间应特别注意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无故进入实验室,不得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实验。若需要进行的实验存在一定危险性或需要通宵进行实验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且至少2人在场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掌握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实验室其他人员应及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如实上报,不得拖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管理成效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对于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于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工作懈怠,出现严重教学或安全事故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践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