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3-25 14:56
第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场所,除学校统一规划使用外,一般不准移作它用,不准存放与实验无关的任何物品。
第二条 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保持安静,注意安全卫生,严禁吸烟、餐饮、住宿或娱乐,严禁大神喧哗、打闹。
第三条 非本实验室人员到实验室做实验、参观、访问,校内人员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批准,校外人员须经院系领导或学校领导批准,否则不准随意进入实验室;来做实验的应办理有关手续。保密项目的实验场所一律不对外开放,需经校领导批准后实行有限开放。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对学生进行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安全教育。学生和实验指导老师需要满足实验室准入制度方能进入实验室。学生进入实验室后必须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结束后,检查仪器设备无损坏后,方可整理好仪器设备,清理实验垃圾后离开。
第五条 仪器设备和器材均由专人保管、维护、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所有人员应尊重管理人员,按章办事,严禁随意搬动、使用、借出和拆卸、改装仪器设备。存放应做到整洁有序,便于检查使用。违反规定,造成资产流失和损坏的要追究责任。仪器报废需由保管人上报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人不得随意赠送、变卖、丢弃、调拨和挪用。仪器使用期间由使用人保管。
第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实验室之间相互调剂借用需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批准后,到保管人员处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若因实验室调整需在实验室之间调配,需经院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报相关部门领导批准。批准后的教学仪器设备须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登记,办好手续方可执行调配。校外单位借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大型精密仪器出借或因合作研究需要将仪器设备放在校外合作单位使用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仪器设备借调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弃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及赔偿。
第七条 仪器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必须注意防尘、防潮、防震、防冻、防晒、防霉等,注意做好机械部件擦拭、上油、电子设备的通电以及计量、检修工作。需要恒温恒湿、气体等特殊条件养护的仪器设备应配备相应的设施条件。一旦出现故障及时报修并认真填好各种记录等。
第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使用必须先初步了解使用方法,在教师指导下进行。使用大型精密仪器必须进行培训和严格考核,取得上机资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使用。如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具备操作资格等原因造成事故,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对事故进行处理并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九条 学生做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教师要严格要求,并将遵守实验守则情况作为学生实验成绩评定的内容之一。
第十条 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制度。做好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毒害、放射等危险品的管理。尤其是危化品的使用管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做好领用有手续,使用和归还有记录,多余的实验危化品要及时退库,不得过量存放。做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实验应采取防护措施。加强水电管理、三废处理和防火、防爆、防盗工作。各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抢救,保护现场,逐级上报。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抢救不力、隐瞒真相、推诿责任者要从严处理。对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奋力抢救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实验室卫生工作。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做好整理工作,关闭电源、水源、气源和门窗。实验指导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对不宜对外公开的实验报告、数据、图纸、工艺路线、技术方案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