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组织落实本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开展全校教学秩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咨询工作。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督导并重,以督促导”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严格监督,正确指导,以激励和促进教师的成长与进步、不断提升教学质量为最终目标。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办公室;各学院(部)设立教学督导组。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奇数。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校长聘任,聘期3年。
受聘主任委员须具有教授任职资格,教龄20年以上,业务精湛,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对应用型本科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有独到的见解,并敢于坚持原则,能够公正处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相应管理岗位人员和来自企业的行业专家组成。教学督导办公室主任和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副理事长任督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各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教授、专家任督导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作为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主任1名,专职教学督导员1~2名。
受聘专职教学督导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教龄8年以上,责任心强,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并敢于坚持原则,能够公正处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第六条 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组成人数为奇数,设组长1名,兼职督导员3~5名。
受聘校内兼职教学督导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或者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五年以上,教龄8年以上,业务精湛,责任心强,并敢于坚持原则,能够公正处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在具有校企合作办学项目(订单班)的专业,由合作企业在企业专业技术或专业管理人员中推荐企业兼职督导员,作为学院(部)督导组组成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负责全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教学质量监控。职责包括:
1.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制定教学督导的原则和相关制度。
2.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工作协调会,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为教学过程质量监控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提供相关参考信息和资料。
3.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类课堂理论教学、校内外实践教学质量和教学组织的监督、检查,随时向学院(部)反馈情况,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4.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应用型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信息,研究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律,对教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咨询。
5.在学校各种教学竞赛活动中担任评委工作。积极帮助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全方位提高教育质量。
6.依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受理教学事故申诉。
第八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在办公室主任主持下负责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咨询。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对各类课堂理论教学、校内外工学结合等实践教学质量和教学组织的监督、检查,随时向各学院(部)反馈情况,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2.指导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开展有效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积极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对学院(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提出推广建议。
3.组织开展各种信息反馈活动,听取师生对教学安排和教学质量的意见,并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
4.根据教学管理部门要求,对学院(部)日常教学基础资料的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每学期组织一次全校的教学基础资料检查。
5.按学校教师任教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参与对新任课和任新课教师的任教资格进行认定。
6.负责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办公室各种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7.依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负责对学院(部)教学事故处理意见的复核。
8.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数据采集平台做数据分析,对用人单位特别是校企合作理事会成员单位和毕业生做满意度和需求度调研,并聘请第三方教育咨询和评估机构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为学校整体专业布局和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在组长主持下负责对本院(部)日常教学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对本学院(部)负责的各类课堂理论教学、校内外工学结合等实践教学质量和教学组织的监督、检查,随时向本学院(部)领导反馈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2.推广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3.针对在校生、校企专兼职教师、毕业生、合作企业,组织开展各种信息反馈活动,听取他们对教学安排和教学质量的意见,并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4.根据教学管理部门要求,对本学院(部)办公室日常教学基础资料的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配合本学院(部)教学科完成教学基础资料检查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包括:
1.根据督导工作分工,负责日常教学巡视,及时向有关教学管理部门通报所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2.按照学校《教师听课管理规定》完成听课任务及相关资料存档。
3.参加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提出对教学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4.参加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听取学生和教师对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教学管理部门反馈并提出指导意见。
5.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写出个人督导工作分析报告,并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交督导办公室主任。
6.完成教学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兼职督导员完成分管的督导工作,经考核合格后享受相应的督导工作津贴。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校内在职督导员,除解除聘约外,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校委会审批后予以调整或补充。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