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过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监督检查,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进一步完善教学督导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学督导的组织
第一条 教学督导实行校、院(部)两级督导制。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办公室。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成员若干名,教学督导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各二级学院(部)成立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成员3-5人。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分管教学督导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全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教学督导办公室隶属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具体负责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主要负责所在院(部)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学校事务,关心学校发展,乐于奉献。
(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三)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指导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方法:
(一)校级教学督导员由二级学院(部)推荐或学校选择对象进行考察,征得本人同意,经学校审定,由学校聘任。二级学院(部)的教学督导员由二级学院(部)聘任,报教学督导办公室备案。
(二)教学督导员每届任期两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续聘或提前解聘。
(三)在聘期内,因个人特殊原因,教学督导员可提前申请辞聘,对不能履行督导职责者,学校有权提前解聘。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和权益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检查课堂教学质量。按照学校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和教学进度表,对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检查与评价,包括课前准备、教学态度、讲授内容、讲授方法、教学技能、教学手段运用等。
(二)检查实验(实习、实训)教学质量。按照实验(实习、实训)教学安排表,现场检查实验(实习、实训)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实习、实训)准备、实验(实习、实训)内容、使用教材(或指导书)、仪器设备、教师辅导、学生操作和实验(实习、实训)报告等。
(三)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检查、中期检查和答辩检查。每年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进行抽样检查,考查评阅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和归档管理。
(四)督察考试工作,巡视考场,抽查试卷。在期中期末考试期间检查考试安排、考场纪律等考试情况。考试结束后组织集中全面检查试卷质量,包括试卷命题、试卷评阅、试卷归档装订等。
(五)检查教师的教案、课件、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了解教师课前准备情况、教学任务完成情况。
(六)召集有关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教师和学生反映的问题,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教学计划修订、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比等教学工作的研讨和论证。
(八)指导中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帮助中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技能。
(九)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十)对学校的教风、学风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评估。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权力:
(一)对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
(二)对学校教学情况有评议权。
(三)对课堂、实验室等教学场所有随时检查权。
(四)对教师的教案、课件、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有审查权。
(五)对教师的职称晋升有建议权。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学校设立教学督导专项经费,给予校级兼职教学督导员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向教学督导员布置教学督导任务,检查督导员完成工作情况,收集、汇总教学督导工作的各类信息。
第九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制定各项检查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指导教学督导员和二级学院(部)督导组的督导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要服从教学督导办公室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教学督导任务。坚持经常听课,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20节。听课时要对每位听课对象进行综合考查,全面、公正评价听课对象的教学情况。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要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教学督导办公室报告。教学督导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反馈督导检查的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员既要独立开展工作,又要加强工作联系,相互协调,互通情报,交流经验。
第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和全校师生,必须尊重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要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向各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反馈信息,布置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教学督导工作的有关档案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