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处 > 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4-05-17 14: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由省科技厅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

第三条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全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联合基金的设立坚持顶层设计、需求牵引、目标导向,须面向国家战略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解决区域、行业、产业技术进步急需的科学问题与“卡脖子”技术难题,提高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水平。

第五条 联合基金是省自然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省自然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设置

第六条 联合基金的设立,须由联合资助方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省科技厅签署设立联合基金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出资额度、资助领域方向、合作期限、运行方式等。

第七条 省科技厅在联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相关支持政策;

(二)制定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工作。

第八条 联合资助方在联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

(二)按约定额度提供资助资金;

(三)配合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九条 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研究决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联合基金经费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省级财政科研经费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联合基金年度支持经费总额度的30%。联合资助方资金不纳入省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应按时拨至省科技厅账户。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参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联合基金项目包括重点支持项目、培育项目等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联合资助方可协商确定其他类型。

第十四条 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规定的重点资助范围,围绕地方、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指南建议。

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根据合作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指南,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联合基金指南面向全国发布。省外单位申报的,需联合省内单位作为依托单位。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实施联合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联合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申报重点支持项目须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课题);

(四)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人即为联合基金项目负责人。

参与人员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年度项目指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约定各方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经费分配。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报项目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推荐至省科技厅。申报人、依托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组织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形式审查、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和异议申请处理结果,提出联合基金年度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合同书主要内容、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应与申报材料一致,除评审专家有明确调整意见并经省科技厅核准外,不得调整项目申报时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建立联合项目实施(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 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自主权,在不降低主要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依托单位批准备案,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结题时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联合基金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结题验收等按照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标注为“山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XXX(立项编号)”,英文标注为“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或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联合资助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根据联合资助协议或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以向联合资助方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5日。原《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