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签证申请材料

 

 
一、须提供的基本申请材料
    1.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2.签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附表》1份,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并签署;
    3.照片:小2寸(48mm×33mm)近期、正面、彩色、免冠护照照片1张,并粘贴在申请表上;
    4.原中国护照: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出生,后加入外国国籍者,第一次申请中国签证,须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及延期页(如有)复印件;
    5.更改姓名证明:如果新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须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6.原中国签证:出生在中国且曾获得中国签证的外籍华人,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时,应提供原护照照片资料页及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
 
二、须提供的其他材料及特别说明
    申请工作签证(“Z”字签证)
    1. 省(区、市)外办签发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 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3. 赴华工作外国人的随任家属,须提供中方《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和证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结婚证、出生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无需提供就业批准文件;
    4.申请在华停留期超过6个月的工作签证人员还须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体检须在下列大使馆指定医院(见“指定医院”项)检查;
    2)未满18周岁者及第6项所涉临时赴华演出人员无需提供;
    5.所有申请人须填写签证申请表一张,交照片一张,并同时提供申请人护照。签证申请表内须写明申请人的住址、联系电话及在华任职单位名称。护照有效期限一般应长于4个月,并有可使用的空白签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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